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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行業納入監管 哪些機構需要持牌經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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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發布時間: 01-1916:38新浪財經官方賬號,優質創作者來源:經濟觀察報經濟觀察網記者 老盈盈 征信行業監管的大幕開啟了。“征信行業納入監管”信號不斷釋放的同時,近日(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發布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業內人士認為,這大概率宣告了征信行業 “弱監管、弱執法”時代的結束,使征信監管更有法可依。隨著征信監管規則的逐步明確,我國的征信行業也將走上更為規范的發展道路。哪些機構需要持牌經營“一直以來,征信業務的邊界是比較模糊。”一位華南征信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在《征求意見稿》出臺前,《征信業管理條例》對于征信業務的定義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這個定義其實很寬泛的,并不能清晰地判斷一項信息類服務是否存在涉及征信業務的可能。”上述人士稱。而 《征求意見稿》)中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的定義和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征信活動。當前實踐中,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征信業務,屬于《辦法》的約束范圍。以“信用信息服務、信用服務、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修復”等名義對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務,適用于該辦法。“這里的外延就把絕大多數的助貸業務也全部囊括進去了。那么未來一旦正式發布生效,任何科技公司或者所謂金融科技平臺如果希望通過其積累的海量場景數據信息服務金融機構,做助貸業務,實質上都會被納入‘征信’范疇,都需要向央行申請持牌。”金融監管研究院院長孫海波撰文指出。在一位華南助貸機構負責人看來,已經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例如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貸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收集、使用和處理信用信息用于自身金融業務,應該不屬于征信活動的范疇,無需另外獲得征信牌照。“但是非持牌機構,因為自己是不能發放貸款,而且它處理信用信息只能為其它機構的貸款業務服務,這應該屬于征信活動。所謂的大數據公司例如同盾、百融應該也被這個辦法給覆蓋了,他們收集處理數據,形成客戶評價或客戶畫像出售,用于風控或營銷,這個看起來需要征信牌照了。”上述助貸機構負責人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表示。孫海波認為,未來央行征信業務牌照能發放多少張非常關鍵,如果發牌照太少,導致絕大部分助貸和擁有個人行為數據的互聯網平臺無法和金融結合,或者如果想做助貸業務只能依附于已經拿到牌照的征信機構(百行征信、樸道征信及其他可能新批的征信機構);如果央行發牌照太多,對行業是好事,但是這將挑戰央行的監管資源。央行畢竟是宏觀監管部門,過多介入微觀機構監管,央行的定位逐步模糊。上述助貸人士則認為牌照估計會發幾張,但他覺得征信機構多了沒意義,因為數據都有限的,而且既然要發征信牌照,那么征信公司必須保持中立性,必須與其關聯公司的金融業務做出明確的隔離。同時,持牌征信機構也不應參與從事與貸款環節直接相關的包括獲客營銷、貸款準入、授信、催收等方面的工作。《征求意見稿》第43條設置了一項相對特殊的報備要求,“與征信機構合作,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處理者,在簽署合作協議后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報備”。在多位人士看來,這樣的意思是如果非持牌機構將其采集的用戶個人信息或對用戶的畫像及評分開放給公眾查詢,則屬于相對典型的征信業務,需要以取得牌照作為前提,但如果非持牌機構把此類信息提供給持牌征信機構,則僅屬于前述“信息提供”活動,而非“征信活動”,在確保有關個人信息共享的授權充分并進行相應人行報備的前提下,此類活動或許不需要征信牌照作為前提。“如果與征信公司合作,怎么掙錢呢?今天大部分大數據公司都是是靠信貸業務掙錢的,將自己辛辛苦苦苦創造的消費場景產生的數據給到別的征信機構,幾乎沒有機構會這樣做。”上述助貸機構人士如此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說道。征信行業納入監管征信行業監管框架的確認可以追溯到2013年。2013年3月15日,我國首部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其對個人及企業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程序、征信業務的基本規則、征信信息主體的權益進行了規定。“從監管實踐情況來看,人行對于個人征信和企業征信的監管尺度有著很大的差異。”上述征信人士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說道。就企業征信而言,由于其涉及的個人信息較少,因此人行在企業征信資質的要求相對寬松,如果申請主體能夠滿足基本的資質條件,原則上均有可能獲得相應的牌照。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底,市場中有效存續的企業征信機構數量為131家。但在個人征信上,人行表現出了十分審慎的監管態度,牌照的發放非常嚴格。2015年初,人行曾選擇了8家業務及產品較為成熟的機構作為個人征信業務牌照發放的試點機構。但是在經過兩年的試點后,2017年4月,人行對外稱這8家擬開展個人征信業務的機構均無法達到獲得個人征信牌照的標準,相應的個人牌照發放事宜也因此而擱置。直到2018年1月4日,人行正式批設“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其成為了我國第一家人行批設并已經實際對外開展業務的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兩年之后的12月25日,人行批設第二家個人征信機構,即“樸道征信有限公司”,樸道征信目前尚未正式對外開展業務。“征信業務必須納入監管和持牌經營”的信號在2020年底已經不斷開始對外釋放。2020年12月15日召開的“長三角征信一體化”工作會議上,人行公開表態,“替代數據在現代化征信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是借貸信息的有益補充。市場化的替代數據征信信息互聯互通是當前構建全覆蓋社會征信體系的重要步驟。利用替代數據為金融和經濟活動提供信用管理服務,在本質上屬于征信活動,需要納入征信監管”。2020年12月25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人行副行長陳雨露在答記者問時提出,“根據《民法典》和《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人民銀行將會繼續完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將所有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的,用于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信息服務,全部納入征信監管,實行持牌經營。對非法從事征信業務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隔天,人行等多個金融管理部門聯合約談某互聯網金融綜合平臺時,明確要求該聯網金融綜合平臺對重點業務領域進行整改,其中包括“依法持牌、合法合規經營個人征信業務,保護個人數據隱私”。2020年12月30日,人行開出了首張個人征信領域的罰單,鵬元征信也因此成為了首個因擅自從事個人征信業務而被處罰的企業征信機構,在業內看來這正式宣告個人征信業務領域“有法規無監管”的時代終結。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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