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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征信市場必須有“尺”有“度”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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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顏慶雄引子:為提高征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人民銀行近日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分七章46條,主要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規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本期思與辨就該問題進行討論。■主持人:趙鑫■嘉賓:匡賢明(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張敬偉(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左德起(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防止信用信息被過度采集、不當整理加工主持人:“征信是個‘筐’,啥都往里裝”,是近年來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寫照,一些奇葩信息被納入個人征信,也屢屢引發社會熱議。此次《辦法》出臺,能否改善個人信息被濫用的現狀,其意義何在?匡賢明: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作為第三方的征信,對核實市場主體信用,降低市場交易的制度性成本有重要作用。某種意義上說,征信發展的程度,可以作為衡量市場經濟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征信行業取得了較大成績,但也面臨兩個方面的挑戰。一是征信覆蓋面不寬,無法滿足當前需求;二是規范化程度不高,信息采集、加工、使用、保密等方面還有不少風險點。這些突出反映在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上。此次《辦法》的出臺,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能夠有效杜絕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杜絕奇葩信息被納入個人征信的情況發生。張敬偉:社會信用體系的“根”是合理收集各類信用信息,社會信用體系的“魂”是善用信息。濫用、泄露各類信用信息的行為,將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和諧樂章被各種雜音滋擾。此次《辦法》出臺是正本清源之舉,有利于解決信息主體面臨的信用信息被濫用等難題,消解他們的擔憂和焦慮,增強其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信心,同時《辦法》優化了征信市場的規范,明晰了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的邊界,優化了征信市場的法治體系。當然,消弭征信市場的亂象,尤其是斬除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畸形利益鏈,須將《辦法》執行到位、落到實處。左德起:《辦法》在信用信息定義、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有助于改善個人信息被濫用的現狀。第一,《辦法》通過對信用信息的概述以及通過列舉方式明確了信用信息的定義,對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圍予以劃定;第二,《辦法》規定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這有助于規范征信機構的采集行為,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防止信用信息被過度采集、不當整理加工,改善“啥都往里裝”的現狀;第三,《辦法》將使征信監管有規可依,有助于征信機構、信息使用者準確把握監管尺度、明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邊界,保障信用信息用于合法目的。“最少、必要”構成了征信的基本邊界主持人:《辦法》要求征信機構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如何理解這一原則?在實踐中,信息采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才能保證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左德起:《辦法》要求征信機構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也就是說,征信機構應當明確哪些信用信息屬于必須或必要采集的范圍,根據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實際情況,在滿足業務基本需求的基礎上,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種類、數量應盡可能少,對于非必要采集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在實踐中,一是征信機構不能以欺騙、脅迫、誘導、收費等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不得通過非法渠道采集信用信息,也不得超出目的范圍收集信用信息;二是征信機構應當對信息提供者的業務合法性、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審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和可持續性;三是要保障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等合法權利,采集信用信息時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等。匡賢明:“最少、必要”原則有以下含義:一方面,善意假設。絕大多數的信息流動建立在交易雙方互信的基礎上,這是征信“最少”原則的基本出發點。另一方面,風險防范。有時,交易雙方互信程度并沒有達到一定水平,希望了解對方的信用情況。此時,就可以發揮征信的作用。但征信僅限于“有助于交易”,對于與交易無關的信息,都不應該納入到征信范疇中。也就是說,“最少、必要”構成了征信的基本邊界。從現實情況看,可以考慮盡快建立信息搜集的負面清單,將不適宜的信息納入嚴禁搜集的范圍。如果征信公司觸及負面清單,就違反了相應規定。張敬偉:《辦法》設定“最少、必要”原則,不僅是對征信機構的剛性約束,也是對信息提供者的保護。前者可以有效規避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和泄露的風險;后者則在保證信息采集有效的前提下,避免收集無關信息,保障信息集約高效使用。一是信息采集必須合法,恪守市場規則。二是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三是征信機構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四是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于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五是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征信業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總之,信用信息要采集有道、用之合法、監管有序。規范征信業務必須立足于社會信用體系的高質量發展主持人:對于規范征信業務,您還有哪些建議?張敬偉:一是規范征信業務必須立足于社會信用體系的高質量發展。其實,征信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是社會信用體系高速發展留下的“后遺癥”,要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法治途徑。二是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構建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社會信用大數據系統,消除信息數據不對稱和數據鴻溝。三是完善監督,如通過信息公開、大眾監督、輿論監督等規范征信業務。左德起:首先,《辦法》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不得過度處理個人信息;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收集與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辦法》應堅持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原則,提高個人信息保護力度。其次,建議對信息主體的救濟途徑予以規定。無救濟則無權利,雖然《辦法》對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等做了相關規定,但未規定信息主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進行救濟。建議增加相關條款,比如,信息主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申請對相關征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匡賢明:第一,規范的基本出發點是要大力發展征信業務。我國目前的征信業務不是發展過頭了,而是發展嚴重不足。不能因為發展中出現一些矛盾和問題,就質疑這個行業。恰恰相反,未來高質量市場經濟體系的建設中,征信的短板必須加快補上。第二,制定出臺征信法,對個人信息采集管理、大數據征信管理、征信監管及運行機制、信息的交換及共享機制、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第三,加快征信行業組織發展。通過行業的自我管理提升行業發展的規范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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